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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路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4-06-3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南工教字[200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了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培养)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与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风与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四条 学校要保证教学经费在学校总经费中占有合理的比例,优先保证教学经费的投入。通过对教学工作投入的逐步增加,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各部门应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宗旨,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第五条 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要改革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为学生发展志趣和特长提供机会,从而有利于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经常性工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由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有关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学校教学工作要形成整体一致的目标系统,遵循学校建设总体目标,编制教学改革和发展的规划,确定学校各级教学管理目标。

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系(院、部)两级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主要研究和审议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评价机构,主要负责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教师教学基本能力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系(院)教学工作状态评估等评估工作和教学督导工作。

第九条 校高等教育研究所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主要为学校领导提供教育教学动态和政策研究,并负责全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学管理实行校、系(院、部)、教研室三级管理,以系(院、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系,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逐级分工,各负其责。

(一)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教学工作的决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以及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教务处对于开展教学改革、抓好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而关键的作用。

(二)系(院、部)的教学工作接受学校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并在教务处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所属教研室、实验室、实习基地等部门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改革工作。

系(院、部)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副院长)负责日常工作。系(院、部)务会讨论决定本部门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系(院、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并向本系(院、部)党政会议提出有关建议。

系(院、部)可设教学秘书和教务员,在教学系主任(院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工作。

(三)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和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进行与本室相关的教学条件建设和教学管理等。教研室要重视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学校的教学管理队伍包括:学校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系(院、部)主管教学的主任、副主任、教学秘书(教务员)、教研室主任。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开展国内外高等学校考察和交流,以适应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

第三章 教学(培养)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培养)计划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是人才培养模式的载体,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制定教学(培养)计划,必须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和因材施教的原则,科学地制订具有地方特色、行业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课程的设置要充分体现整体优化的原则,科学地处理好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和教育层次间知识的衔接,要适应社会需求,在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的同时办出学校的专业特色和水平。

第十四条 教学(培养)计划的制订由教务处提出指导性意见,包括教学(培养)计划的内容、制订的程序。专业所在系(院)按学校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专业的特点进行制订,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教学(培养)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教务处根据已审定的专业教学(培养)计划和学校对各教学环节执行时间的总体协调意见进行编制学期(学年)校历,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公布。

(二)各系(院、部)根据校历及专业教学(培养)计划编制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确定本学期的开课课程、计划授课时数(含理论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考核方式和教材,各系(院、部)对本部门所属课程配备任课教师。

(三)教务处依据各专业教学(培养)计划和各系(院、部)提供的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根据教师和教室情况、实验室条件等编制课程表。课程表要保持稳定,不应随意变动。临时性变动须经系(院、部)教学副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涉及全院的变动须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

(四)教务处依据教学任务安排表和课程表编制考试课程的考核安排表,考查课程的考核安排由课程所属的系(院、部)制订。

(五)由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实施计划,如授课计划、实验教学安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六)审定后的教学(培养)计划所列各门课程或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培养)计划实施对教学活动的核心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学校、系(院、部)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或学年)要根据学校的总体工作要点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务处、各系(院、部)和教学相关部门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本部门的具体工作目标,制订部门学期工作计划,并汇编成册,并以此作为中期检查和期末总结的依据。

教研室相应制订学期工作计划,报系(院、部);系(院、部)、教研室应在学期结束时对照工作计划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或某一实践教学环节的基本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编教材、制订授课计划和实施教学过程的依据。所有课程都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教学基本要求及学校对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进行制订。教学大纲由教研室组织制订,经系(院、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系(院、部)教学副主任批准后汇编成册。

第十九条 授课计划是执行教学大纲的基本保证,是组织课程教学的具体进度安排计划。任课教师在上课前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校历制订授课计划。授课计划由系(院、部)教学副主任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各系(院、部)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授课计划应严格遵守,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学组织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各系(院、部)、教研室应在聘任制的基础上,根据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聘用符合课程任职资格的任课教师。有条件的系(院、部)可实行主讲教师制度,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考核后才能上岗;

(二)系(院、部)、教研室应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教学大纲,组织选用或编写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或讲义,编制授课计划和教案,组织公开课,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三)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

(四)积极发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教学课程网站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辅助平台建设,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制定教学实施计划,配备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并严格考核。实验教学必要时可以单独设课,或组成实验课群,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符合教学要求并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应尽可能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社会实践的组织形式,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让学生有选择地自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日常教学管理要严格执行教学(培养)计划的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课程表和考试安排表,保证全院教学秩序稳定。对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并将执行和检查结果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程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一)教研室应根据工作计划,组织集体备课、公开教学、政治和业务学习以及教学研究活动,定期组织检查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测评教师教学状况。

(二)系(院、部)应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过程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教务处是全院教学过程管理的中枢。教务处应在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召开系(院、部)主任、教学副主任教学工作例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应根据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全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师编制。制定不同性质、不同类别课程的工作量管理办法。学校实行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制度,未取得任课资格或被解除任课资格者不得开课。学校建立教师教学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随机评估制度。各系(院、部)要做好每年度教师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做好教室(多媒体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

第二十六条 教学档案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等。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相关人员的教学档案管理职责。教务处和系(院、部)设专人(兼职),在每年规定的时限内,对教学档案进行筛选、归纳和整理,按教学档案的内容、保存时限和范围分门别类,立卷归档、编目造册。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的直接目的是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学风、教师水平、学生素质、教学条件、管理水平等)和适应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的变更,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收集和反馈网络,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八条 提高质量意识,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观点,知识、能力和素质综合发展的观点,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观点。

第二十九条 搞好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招生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新生质量关,做好入学新生全面复审等工作;

(二)计划制定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切实抓好专业教学(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分步实施方案;

(三)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四)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注重提供充足的、最新的图书资料,提高教学课件、实验仪器设备、体育场馆、多媒体教室的建设水平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五)实行科学化考试管理,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进行必要的试题及试卷分析,做好考试方法改革及授课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进行教学质量检查:

(一)坚持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师和学生到堂情况,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教学环节的组织情况,教师授课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抽查学生的作业,分析学生的成绩,检查教研室活动情况。定期的教学检查由教务处组织,经常性教学检查以系(院、部)为主。

(二)建立听课制度。学校有关领导及教务处长、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主任,系(院、部)主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教研室主任都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包括实验、实习课),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全面了解教学工作状态,掌握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提高教学质量。鼓励教师之间听课,相互学习,加强交流,共同提高。

(三)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行校和系(院、部)两级教学督导体系。学校教学工作督导组日常工作挂靠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开展经常性的教学工作督导,并兼作教务处和系(院、部)主任的教学咨询顾问。日常教学环节的督导工作以系(院、部)为主。

(四)建立学生信息员制度。在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领导下,学生信息员定期开展工作,广泛收集教学信息,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第三十一条 教学工作评价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一般包括:学校、系(院、部)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工作评价,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把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校级教学评价工作由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 坚持学生评教制度。每学期由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和各系(院、部)组织所有班级的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问卷评价或网上评教。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学生评教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由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进行统计分析后向主管院长汇报,并向教务处和有关系(院、部)反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毕业生的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建立比较稳定的毕业生质量信息监测反馈点和网络,并定期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以不断改进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教风与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人才培养目标实现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在每项基本建设中要不断提出改革措施,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三十五条 学科与专业建设。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合理设置学科专业。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论证,科学规划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制定近期和中期专业设置和调整规划。要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要发挥学校优势,重视发展应用学科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大力培育优势特色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专业品牌与特色。本科专业要拓宽专业口径,倡导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毕业后工作的适应性。

第三十六条 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进行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学校、系(院、部)均要制定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课程建设要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和特色课程建设,改革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校课程建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标准等课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教材建设。学校、系(院、部)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视听教材和多媒体课件建设的规划工作。要建立教材选用制度,尽可能采用国家和省、部级优秀教材和新出版的国家、省部级重点规划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的编写,不断提高自编教材质量。对具有学校学科专业特色的自编教材给予资助出版。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进行配置。注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和本科专业实验室,促进创新和开放型实验室建设,逐步构建国家、省、校三级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分配和设备投资办法,提高投资效益,提高设备利用率。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使之成为可模拟工业、工程、社会等环境,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要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使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教风与学风建设。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育人环境建设,以考风建设为突破口,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把教风与学风建设和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要特别重视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以教风建设带动学风建设,做到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十条 教学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专职教师和教学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校外兼职教师队伍,学校、系(院、部)、教研室均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要建立教师引进、培养、考核与激励机制。坚持青年教师导师制,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建立学科带头人、专业骨干教师和课程负责人的选拔培养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务处负责组织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校历、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学期课程表、学期考试安排表、学期教学工作要点与总结等。学校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管理、教学检查与教学督导、教学质量评价等制度。

第七章 教育教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校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对学校的高教研究进行科学的组织管理。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与研究过程中,要从教育科学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学校教育及教学管理的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教学研究是一项综合性、应用性强的工作,要进行科学的组织管理应做到:

(一)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二)做好长远和近期的规划;

(三)制定阶段实施计划;

(四)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

(五)组织校内外、国内外的广泛交流,提高研究水平;

(六)发动广大教师和管理干部,结合本职工作进行教育研究,研究队伍实行专职和兼职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 教学管理与教育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的发展,实行因材施教;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成果的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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