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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路教学过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3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南工教字[2008]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根据《归路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任务的下达和排课

第二条 在每学期第六周,由系(院、部)根据教学计划和校历在电子校务系统产生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和教学任务书

第三条 各教研室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任课教师,各系(院、部)要对教师的任课资格进行认定。在安排合班上课时应从教学需要出发,考虑各班的不同要求和上课周数情况,对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课程,在满足教学需要和教学设施许可条件下,可采用合班上课。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书进行排课。对教师上课时间、节次安排等布局要合理,教师对排课在教学上的特殊需要,应在教学任务安排表的备注栏注明。

第五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将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课程安排表等发至各系(院、部),各系(院、部)要及时将课表发到任课教师,以便教师备课和填写授课计划。

第六条 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计划学时和校历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由系(院、部)主管教学的主任批准执行。授课计划一式四份,任课教师、课程班级、系(院、部)、教务处分别各一份。授课计划必须在开学后第一周内由课程所属系(院、部)送教务处存档。

第七条 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必须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和课程安排表,明确实验开设项目、任课班级、实验课时间,编写实验指导书,检查实验设备情况,做好实验开设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第八条 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必须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和课程表,编制实验项目开课安排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由系(院、部)教学副主任批准执行,在开学后三周内由课程所属系(院、部)送教务处。

第九条 通识任选课教学任务的下达采取申报制度。下一学期通识任选课教学任务的申报时间在学期第10周开始,各系(院、部)开设课程数量由教务处分配下达。

第三章 教师任课期间请假、出差和调(停)课、代课

第十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教师在任课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应请假或安排出差,不得私自请别的教师代课。

第十一条 确有原因需请假或出差教师,须事前向系(院、部)主任提出申请。凡停课均须事先填写调课单,由任课教师以书面形式说明要求停课原因及补课计划,经系(院、部)主任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教务科审核并确定补课时间、教室。

第十二条 如需要代课的,教研室应根据教师任课资格落实好代课教师,请假和出差的教师在事前须向代课教师详细交待上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代课安排也须在调课单上说明。

第十三条 所有调课均以批准的调课单为准。调课单一式四份,任课班级、课程所属系(院、部)、教务科、教室管理科各一份。

第四章 考试与考查

第十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书安排确定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安排考试。一般每专业年级每学期考试课程为4-6。如考试课程门数过多或过少,或因学校的总体教学工作安排需要,教务处可要求有关系(院、部)对考试课程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安排由教务处在考试前2周下达到各系(院、部)。

第十六条 考试形式、考试时间、考试命题、阅卷和评分、考场组织按《归路课程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做考试、考查结果的分析总结。有关教研室也应有重点的进行考试成绩分析,包括命题原则、成绩统计、教学效果及其原因的分析。考试试卷、评分标准和考试结果分析等是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重要资料,应存入系(院、部)教学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由任课教师将学生考试成绩输入电子校务系统,系(院、部)协助教师打印两份,经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系(院、部)和教务处存档。

第十九条 学生的重修参照《归路本科(或专科)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学生的积欠考试和结业生返校考试安排在8月下旬和下一年的5—6月份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五章 教学检查

第二十条 教务处、系(院、部)都应建立教学检查制度,制定每学期教学检查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教学检查分为开学初期(包括新生开学)、学期中期和学期末期三个阶段进行。建立学校、系(院、部)两级教学检查机制,按照计划安排开展工作。教务处对全校性教学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学期结束时应提交教学检查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期开学前一周为教学准备工作时间。各系(院、部)教研室主任应认真细致地检查各门课程的准备工作,包括学生学期补考、教师报到、教材准备、课表发放、以及教室、学生报到注册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学期开学的第一周为教学初期检查时间。由教务处、各系(院、部)领导组成的巡查小组,检查全校上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期第9-11周,为全校性教学检查时间。检查方式主要采取随班听课,查阅老师的教案、学生作业、课堂笔记,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分析平时测验结果等形式。各系(院、部)于第14周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学期结束前由教务处和系(院、部)组织期末教学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考前辅导情况、期末考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每学期要求深入课堂听课(包括实验、习题课等),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全面了解教学工作状态。系(院、部)和教研室平时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互相听课和开展教学评论、教学方法讨论等活动,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以利提高教学水平。教师和各级领导的听课要求参照《归路关于领导干部听课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例会制度,及时传达、通报、反馈教学过程中相关信息。教学工作例会时间为双周的周五下午,由教务处及各系(院、部)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参加,涉及重要问题可提请相关校领导、系(院、部)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进行教学工作总结,及时做出教学工作总结汇报。总结汇报的内容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教学中应予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该规定中未明确规定的有关要求参照学校其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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