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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路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7-0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学院党委和行政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对学院工作负责,发挥党政集体领导的作用,使学院党政领导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会议,学院党政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凡涉及到学院全局性、政策性和重大决策性的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具体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的会议及重要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学院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探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研究部署学院的重要阶段性工作;

(三)涉及学院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课程)建设、教学评估、科学研究、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先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就业、院企合作、科技创新、对外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在人才引进、机构调整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决定学院在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采购和增收节支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评与奖惩、津贴分配、福利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院工会、分团委、教代会及各系(中心)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

(九)研究决定需要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学院院长主持。议题涉及到党委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党委书记主持;议题涉及到行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院长主持。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共同商议确定。其他院领导和院内设机构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或院长提出,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商议后确定。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以预发的材料,须提前一天发给与会人员,与会人员须在会前阅览材料,认真思考,以提高议事效率。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不得临时增加议题和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减议题和动议的须经学院党委书记与学院院长一致同意,并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前作出说明。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挂靠在学院的科研院所等副处级以上干部。视议题需要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并按年度归档以备查。

(三)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凡需要票决的事项,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有效。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前,党委书记与院长进行充分沟通和前期调研,特别是涉及到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时,没有沟通好或调研不充分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暂不上会。

(五)会议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与会人员应围绕中心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实事求是表明态度,学院党委书记与院长一般在其他与会人员发言后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

(六)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重要问题时,若意见分歧较大,除紧急事项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七)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人数的一半方可形成决议。

第五章  决议事项的落实和监督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会议成员对其有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变更前,必须无条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应再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若遇到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须由学院分管领导征求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或分管工作的学院领导抓好落实。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可以在会前对议题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决定事项的结论意见由党政办公室主任于会后转告未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或中途离会。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研究问题。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离会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离会。

第十五条  议事实行回避制。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其本人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向外公布的,由会议主持人委托有关人员公布。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情况,否则追究其责任。

 

 

 

中共归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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